实务界认为《侵权责任法》基本失败
(2010-12-12 12: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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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培训侵权责任法逻辑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今日细雨蒙蒙,去云峰剧场挺听了一会,浙江高院研究室程见乐关于《侵权责任法识小》的讲座。戴眼镜的程法官,略带浙江口音,从实务角度对侵权法提出见解。的确,侵权责任法是学者的成功,把法理固定为法律,也是实务界的失败,条款粗疏难以操作。读之好像是看教科书,看看懂了,做做不行,有点山寨。
侵权责任法的过于理论化,主要是立法机制决定的。立法是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学者作为幕僚实际操作,贯彻了学者的意图,缺乏了实务的关怀。所以,以后立法要实务界参与,把立法权交个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通过与律师、法官等接触,把民意带上去,这样立的法才周全。
讲座中还有花絮,侵权责任法的很多理论来自张新宝,而张是从事法国法研究的,所以排斥了德国法,而事实上法国法不如德国法精微细致。说律师时,提到一个“李庄的律师”对一个案件的定性是违约还是侵权,与法院的见解大为不同。看来,李庄的名气是大,盖过了律师。程直言不讳担忧审判的不确定性,而其中一个原因是,律师和法官的培训是各顾各的,缺乏交流,难有共识,以致有的判决书连律师都看不懂,更不要说当事人了。
没听完课,就去华政门口的书店买了本《法律的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但法律的美妙是逻辑。经验之所以比逻辑重要,因为经验包涵未被发现的逻辑,假使没有经验,只是重视逻辑,那么处理案件会是“一根筋到底”的机械,然而不把经验化为逻辑,案件也处理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