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法官和律师的交流
(2010-12-10 12:26:58)
标签:
法官律师庭审交流上海第二中院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今天早上,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开庭,是一个涉外借款投资纠纷,是第三次开庭了。这个案子每次开庭后,法官都与双方谈话,对案件程序、证据以及一些实体情况做些交流。我认为,当前庭审缺乏一个交流程序规定,譬如像美国法庭审理中,法官可以把双方律师叫到审判台前做个简短交流,以决定下一步。这个交流是必要而且正当的。但我国民诉法没这个规定,法官只能在庭后或休庭时,与双方私下交流,交流不仅涉及程序、证据,还涉及对实体的判断。如果法官是出于公义,没有偏向的,这种交流是富有成效,可以在很多方面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技术障碍,甚至会达成和解。但如果法官有偏向或者虽无偏向,但急于结案,那是不对等的交流,实际上是一种施压。本案的法官,还颇讲道理,虽然最后没达成共识,但交流起来还是不错的。
庭审中法官和律师的交流,是一个非常有必要规定的程序,三方在场(法官、本方律师、对方律师),对程序和证据等达成共识,能提高庭审效率,希望诉讼法修改的时候能做出相应规定。
顺便提及,上海二中院的法院车库是多层的立体车库,停车比较难。今天又看到一个女律师倒来倒去,还停不好,满脸着急的尴尬,这会影响开庭心情。这个车库,不能“L”型倒的,必须在车库前停正,直线倒入。而且倒过五分之四时,要踩点油门,才能到位。
前一篇:袁裕来现象:行政诉讼的环境
后一篇:律师公文包中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