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的官司
(2010-12-08 19: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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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计划生育官司法律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公民都有遵守的义务。计划生育法律如红绿灯,超生的停,正常的行,如果闯红灯,是要被处罚的。然而,面对红绿灯,消防车、救护车可以通行,因为灾情、病情比交通秩序更重要。同理,计划生育可否给引产会危及生命的生病母亲放行?今天上海嘉定区法院审理的一场计划生育官司就涉及这个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是:原告是一对夫妻,被告是嘉定区人口和计划委员会。原告已生育一儿,女方患有妇科重病。在治疗期间,意外怀孕,而引产会危及生命,因此生下二胎。被告认为,原告的生育不符合上海计划生育规定,上海也没有特殊规定可以生二胎,因此对原告作出不再生育的告知书。原告不服,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原告夫妻及其代理律师袁裕来出席庭审,被告的一副主任和一位女代理律师出庭。法院合议庭由两位法官和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审指挥,凝神听取双方的意见。法官也让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整个庭审平和、理性。书记员也记录认真,态度端庄。
庭审以略带宁波口音的袁裕来陈述起诉书开始。袁律师气势如虹,感慨激昂,指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上不充分,在程序上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述和辩解,在实体上适用法律错误,强调计划生育应首先保障生育者安全,不能冒着生命危险去引产。被告律师冷静反驳,辩称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双方代理人准备充分,思维敏捷,辩才无碍,互不相让。
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很高。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是有缺陷之处:其一、不再生育告知书中,虽有法律条文引用,但没有针对原告不能生育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这不符合行政规范。其二、作出行政具体行为时,没有给原告申述的机会。其三、上海没有对计划生育特殊情形做出规定,是一个法律空白。没有法律的依法理。在法理上,生命权第一,当引产会危及母亲生命安全时,应准许生育。
原告和被告都表示相信法律,对法院都给予很高的期待。结果如何,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