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火灾法律责任分析:发包人有无责任?
(2010-11-26 2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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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火灾法律责任发包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在上海“11·15”火灾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3名犯罪嫌疑人批批准逮捕。其中包括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总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董放,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分包人)法定代表人黄佩信,以及4名电焊工等。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来看,目前问责止于企业和工人。那么发包人有无责任?如有,该是何种之责任?
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是静安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发包是通过合法、公开、透明的招投标进行的,发包人没有法律责任。如果发包人存在渎职犯罪或串通招投标等行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在刑事上,如果发包中存在渎职犯罪,譬如受贿,则构成受贿罪,但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在受贿和失火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但在民事上,因为受贿或者串通招投标,导致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而构成共同侵权人,发包人对民事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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