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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配偶最低应占20%的价值

(2010-11-18 19:20:08)
标签:

最高法院

法律

婚姻法

司法解释

房产分割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为个人财产。该条规定引起热议。从法律上来讲,符合《物权法》规定,且个人财产清晰。从社会价值来看,对配偶(主要是女方)的保障不够,会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婚姻是一个感情、财产、子女等社会关系的复合体,在当今男性主导的社会,女性是弱势的一方,如果不在财产分割上向女方倾斜,社会会更男权化,不利于男女平等和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在清晰房屋为个人的财产的前提下,对配偶给予最低保障,即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归买房者,但房屋价值最低20%归配偶方。这样的条款比较公平,在法律上适用物权法同时也兼顾了婚姻法。

 

最高法院的相关条文可修改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最低不得少于房屋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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