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司法
(2010-10-11 12:18:01)
标签:
方舟子司法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方舟子被袭一案的审判,是司法机关的独舞。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之。结果是各方都不满意。被害人方舟子一方认为判的太轻,被告人肖传国一方认为判的太重。法律界普遍认为适用罪名错误,把故意伤害认定为寻衅滋事,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各方都不满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意孤行,给被告人定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以给自己解套。呜呼,无视法律和民意的一个人司法,乃权力司法也。既然能扭曲方舟子案,难道不能扭曲他案?司法,何以信之。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没用公正的司法不若无。如果这个案件,充分说理,肯定不会这个罪名。如果这个案件,由人民陪审团决定,肯定不是这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