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措辞
(2010-10-09 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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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措辞杂谈 |
分类: 律师技能 |
博主按:我给客户起草了一份温和的律师函,客户看后,稍加修改,措施严厉些,并把律师函改为律师警告函。多位律师朋友认为,律师函重在说理,点到为止为妥,故决定删去“警告”等语。谢谢大家。
上海某某公司暨总经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受技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技特公司”)的委托,要求贵司停止在《BIZ presso》上使用与技特公司LED水银灯极其相似的图片,做对比性广告。
据了解,技特公司首先在2010年9月7日出版的《BIZ presso》上,刊登了LED水银灯图文广告。在2010年9月21日的该期杂志上,技特公司继续刊登该广告,而贵司也在该期刊登了LED水银灯广告。
贵司的广告是对比性广告。指出“一般的LED水银灯会经常发生故障”,并使用了与技特公司LED水银灯极为相似的图片作为“一般的LED水银灯”。该图片中LED水银灯摆放的视角、外形、颜色等与技特公司的LED水银灯图片基本一致。显然,《BIZ presso》的代理商及潜在购买者看了贵司的对比性广告后,会对技特公司产品作出不良联想,故该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会阻碍技特公司的商机,并损害技特公司的产品信誉和公司商誉。鉴此,要求贵公司立即停止在《BIZ presso》刊登该广告,在其他媒体上也不应登刊该广告。
请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予以回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