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八门的婚姻不忠条款有效吗?
(2010-10-08 22:42:22)
标签:
婚姻不忠协议效力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社会上有五花八门的婚姻协议,对婚姻不忠的,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罚款等。最高法院对该不忠协议的效力,也没有定论。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判决有效的,认为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无效的则认为是有违社会公德。可见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也让法律失去了统一性和严肃性。我个人倾向于这种协议有效,但明显不可能执行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其一,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神圣,但也是世俗的,世俗的一面,也要受到保障。其二,对于不忠协议中,感情用事以致是严重脱离生活的条款,法院可以调整,这样既不违背当事人意思,也使得具有执行性。
前一篇:上海律师可以使用公证邮箱了
后一篇:律师函的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