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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0-10-04 07:25:09)
标签:

肖传国

方舟子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肖传国雇凶伤害方舟子、方玄昌,触犯法律,应该依法处罚。从目前的伤情鉴定报告来看,被害人构成轻微伤,因此一般情况下,肖传国应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通常是造成轻伤以上。但是警方已经对肖传国刑事立案,骑虎难下,于是弄了一个名不符实的“寻衅滋事罪”,继续刑事程序。

 

警方指控肖传国定寻衅滋事罪,明显不当。寻衅滋事,是以前流氓罪分化来的,是指无事生非,扰乱治安的行为,而肖传国对方舟子分明是预谋既久,目标明确,刻意伤人,具有明显的特定伤害故意,与寻衅滋事根本不同。

 

从肖传国等的供述来看,其对伤害法律后果是充分预计过的,即在不构成轻伤的情况下,最多是治安处罚,因此有恃无恐。所以,问题出在法律漏洞上。在司法实务,简单地根据伤情来区分治安处罚和故意伤害罪,过于机械。以本案来看,这种以辣椒水和铁锤的袭击,对心理的伤害远远大于身体伤害,何况稍有闪失,就会造成轻伤或重伤。因此,对于该案的处理,可以考虑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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