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眠合同的处理
(2010-09-06 15:43:04)
标签:
法律律师合同法休眠合同后履行抗辩合同解除合同事实终止杂谈 |
今天碰到一个未履行合同的状态问题,有点意思。两家公司在2007年6月签订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在签约后一个月内支付预付款,卖方收到预付款后发货,余款在发货后一个月内结清。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没有去履行该合同。2010年9月,买方突然向卖方汇入预付款,然后发函要求卖方交货。卖方不知所措。该纠纷在法律上如何处理?
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且无解除、撤销或终止行为,是一个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67条的规定,买方的迟延履行是不符合约定的先履行,作为后履行的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卖方可以拒绝买方的履行要求,并可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这个案件的合同状态是一个休眠合同,醒来以后合同继续有效。但我认为,多年前签订的合同,双方都没履行,也无交涉,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因此合同法可以考虑设置事实终止条款。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长期不履行,也无交涉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合同亦自然终止,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这个条款可以免于缠诉,以及督促及时履行合同。
前一篇:且看一代枭雄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