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赔偿可以超过40万赔偿限额
(2010-08-26 12:56:09)
标签:
伊春空难赔偿限额40万违约侵权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伊春空难致42人遇难,赔偿问题需公正解决。民航总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空难赔偿之诉是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的竞合。如果提起违约诉讼,适用赔偿限额规定(是合同条款),视为双方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其最大赔偿限额是40万。但如果提起侵权诉讼,则应不适应该赔偿限额规定,而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计算,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可以超出40万。
本次赔偿的法律要点是,40万的限额是对违约的赔偿限制,还是包括对侵权的赔偿限制?笔者认为,只能是对违约的赔偿限制。其一,该规定是合同条款,适用违约之诉。其二、承运人是合同主体,侵权主体不一定只是承运人,因此在侵权之诉中不应单独对承运人适用责任限制。其三、《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只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才能规定,民航总局的规定不适用。
前一篇:成龙对菲律宾事件的发言不当
后一篇:法律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