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设立恶意欠薪罪
(2010-08-23 11:54:23)
标签:
刑法修改草案恶意欠薪罪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恶意欠薪为犯罪。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窃以为,不应设立恶意欠薪罪,理由如下:
1 刑法应慎重介入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是社会问题,所涉因素多多,关键是发展经济,提高资方效益,平衡劳资关系,达到劳资共赢。刑法解决不了劳资关系,轻易介入,会破坏平衡,使得资方背负更大的风险,打击了资方,劳动者也失去饭碗,最终是双输。所以,中华总工会的这个立法建议,是基于维稳需要,讨好基层民众,口惠而实不至的作秀条款。如果刑法轻易介入劳资关系,那么是否要设立专门针对劳动者的骗取工资罪?如果劳动者领了工资而不干活,是否要设立劳役罪?
2 重复立法。对于恶意逃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对有能力支付又不支付的资方,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罚,不必专设立恶意欠薪罪。
3 条款具文。草案规定的恶意欠薪罪条款,只要付钱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以钱论罪,损害刑法威严。
正视欠薪问题,完善企业管理,提高就业机会,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