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通缉要规范
(2010-08-13 1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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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通缉林贝欣广州义乌警方盗窃无罪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而现在的网上通缉令,都是全国性通缉,对嫌犯的拘束相当大,便于抓捕,但如果通缉错了,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因此网上通缉须慎重,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以下就是,一个小姑娘因丢失身份证,而被无妄通缉的惨遇。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0年7月16日晚,当广州市越秀区警方将林贝欣抓获时,这个19岁的女孩并不知道已被通缉两年。有朋友拿着她的身份证在网吧登记上网后,警方发现,此身份证的主人正是义乌警方追捕的嫌犯。
在被送进看守所之前,女孩身上的所有饰物、手机甚至拖鞋,都被要求由家属带回家。踏进监室时,一名女警还要求她把身上的黑色裤子脱下来,“说要检查一下”。当晚,林贝欣下身只穿着一条内裤,在看守所待了一夜。
直到7月22日,义乌警方来人,给林贝欣戴上手铐,让她坐在警车后座的中间,驱车10多个小时到义乌后,警察打开手铐,将她带到一个房间做笔录。此时林贝欣才知道,自己2007年7月丢失的身份证,被窃贼用来开房。窃贼被抓后,指证林贝欣是共犯,涉案金额5000元。警方根据这些口供,在网上对她发出通缉。7月26日,警方给了她3张纸,分别是《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查明她“没有犯罪事实”,但她已经被折腾的够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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