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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2010-06-28 11:54:08)
标签:

非法证据

排除规定

缩水

立法

部门博弈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对照先前报道的“答记者问”,仔细研究公布的规定,发现:其一公布文件的主体,由公安部改为最高法院;其二,内容大为缩水,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报道版未提及该证据规定的条文数,而公布版是15条,由此可见报道时,连条文数都尚未确定,何况内容?法院和公安、检察部门的分歧巨大。就证据法而言,本是人大立法事项,但人大没立,实际由公检法来操作。在操作过程中,部门利益打架,最后妥协,闹的了一个缩水版文件。这个事件表明了当前法律和权力博弈的真实情况。

 

下面是上海知名律师张培鸿对该规定的解读:

      “答记者问”详细解释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指出有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答记者问”说: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8问,下同)“全文”则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六条)

      区别在哪里呢?在“答记者问”中,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证据,规定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到了“全文”中,却变成了他的一项义务及责任。作为义务与责任,提供不出(全)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后果,学法律的人都十分清楚。

      2-3、法庭初步审查和控方证明。“答记者问”说: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直接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有疑问的,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全文”表述为:法庭对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第七条)

      这一段的变化可说是相当吊诡:首先,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被刑讯逼供所以说了假话,法庭居然要求公诉人用他说过的假话来证明取证过程是合法的;或者用没有被逼供时摄录的录音录像来证明逼供并不存在,因而取证过程是合法的;或者通知逼供人员到庭作证,指天发誓自己没有逼供被告人。其次,当公诉人连这点都做不到,当庭不能举证时,还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我们知道,一旦延期,显然什么可能都会发生。根据刑诉法及其解释,公诉人其实是随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申请权而已),为什么要画蛇添足的加上一笔,无非是怕法庭不同意公诉人的申请。

      4-5、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答记者问”的逻辑很简单:如果公诉人能够证明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合法的,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全文”对此作了大量的限制和补充。比如:准许当庭宣读和质证的审判前供述,不再只有公诉人能够举证排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供述,还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提供线索或者证据,或者虽已提供证据或者线索,但是法庭不认可的审判前供述,也可以当庭宣读、质证。这是什么意思?这不还是跟过去一样嘛!

      在立法和释法活动中,各个部门与群体使尽浑身解数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其间各自妥协让步,求同存异也无不可,甚至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常态。但是这份证据规则的出台过程,无疑暴露了一种畸形的利益博弈模式,那就是暗箱操作与无原则的让步。所谓暗箱操作,即指对已发布的文件进行删改,增加有利自己的内容,削减无话语权群体(律师和被告人)的主张,最终导致发布时间与公布时间的无谓冲突。更为严重的是,正是这只翻云覆雨手,破坏了立法与释法活动的原始诉求及核心价值,使得一个事关基本人权的严肃命题,再次沦为一桩乏味的交易,是为无原则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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