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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铸刑鼎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公布

(2010-06-22 23:50:39)
标签:

子产

铸刑鼎

非法证据排除

不公布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晋国叔向指责道:“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并预言“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话的意思是,国家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因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就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的任意摆布,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风;而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官府对他人依法进行争辩,就会造成种种争端事情的出现,犯法的人也就会多起来。因而郑国的败落也就为时不久了。对此,子产不客气地回答说“吾以救世也”。事实上,到子产于公元前522年去世,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

 

两高三部门的《死刑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早已报道,但不公布,今不如古乎。

子产铸刑鼎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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