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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保险公司先予赔付”的垫付责任

(2010-06-04 11:14:25)
标签:

醉驾肇事

保险公司

交强险

先于赔付

垫付责任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醉酒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不赔(商业险是不赔的)?近日,济南中院作出“醉驾撞人,保险公司先予赔付”的二审判决。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醉驾肇事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案。

 

该案有两个要点,其一,法律和法规的冲突;其二,垫付责任的意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确立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法规确立了垫付责任。两个责任是不一样的,主要区别在于垫付有追偿权。其次,费用组成也不一样,前者赔偿的是损失,后者垫付的是抢救费用,而抢救费用只是损失的一部分。显然,法规倾向于保险公司,与法律的本意不相符,严格来说是无效的,但实务中没人去较真,还是按照法规在操作。

 

垫付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实务中生长出来的一种责任方式。垫付是一种单独的责任。其特点是,首先有义务承担一定责任,其次有权利向他人追偿。实务中,如果追偿不到,则垫付责任就相当于赔偿责任了。垫付责任的意旨是,垫付人有必要、临时性帮助被害人,但垫付人本身不是责任人,只是责任处理的关联方。鉴于垫付责任的独特性,法律法规应予以全方面明确该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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