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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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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2010-04-19 21:23:07)
标签:

房产新政

情势变更

善商业风险

购房自住

投资炒房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房市如股市,变幻莫测。前些天,还是上家跳价,国务院房产新政出台后(提高第二套贷款首付等),这些天就变成下家不买了。那么他们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承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产新政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应根据是购房自主、还是投资炒房而定。

对居住购买的是情势变更,因为买房自住,不是一个投资行为,而是一个必要的生活消费。对房屋买卖合同应与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对变更或解除可以选择其一。实践中变更到什么程度?法官难以把握,解除容易操作。

 

对投资炒房的则不属情势变更。因房产新政是针对投资客的,投资客也应该注意到政策变动是其投资的风险之一,这是投资客应承担的商业风险。

 

因此,审判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投资炒房和居住买房的区分。司法实践中,要调查投资人的房屋登记情况是很难的。因此,可以调查贷款记录、委托中介的买进卖出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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