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局限:洛阳青年追小偷致其摔死案分析
(2010-04-04 18: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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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青年追小偷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法律是把生活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有限的法律语言,是涵括不了千变万化的生活的。尤其是成文法的适用,具有局限性。以洛阳男青年追小偷致其摔死案为例,该案控辩审三方的法律见解,均是削足适履。
【案情】2009年4月27日,洛阳青年曹天(化名),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在跑,连忙追去。追赶中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导致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
【公诉意见】洛龙区检察院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此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曹天帮朋友追回被盗财物,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曹天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判决是中庸之道,判决结果可以接受,这也是法官内心所追求的,但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错误的。向开车人抡皮带,显然是一个放任危害发生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疏忽大意的过失,亦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危害发生)。
本案有正当防卫性质(民法的自助行为),盗窃行为虽已完成,但赃物还在被害人视野中,在追赃过程中,间接故意导致小偷死亡,应定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予以减轻处罚。
本案控辩审三方均未提出正当防卫观点。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大概他们以为,小偷既已控制车子,盗窃已完成,不法侵害已结束,追赃不属于正当防卫吧。
本案的追赃行为是一个自助防卫,因此需扩大“正当防卫”的解释,或者新设“自助防卫”制度。如此处理本案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