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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庭:“申明亭”的现代版

(2010-03-18 20:03:02)
标签:

河南高院

社会法庭

申明亭

法律破人情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法庭之外还有法庭?

社会法庭是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4月率先推出的一种调解模式,聘请在乡村德高望重、处事公道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针对婚姻纠纷、家庭赡养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以最快捷、不收费的独特方式调处矛盾纠纷。

 

提到社会法庭,必须提及河南高院的张立勇院长。这位担任过咸阳市长和书记的官员,治院功夫一直在法院外,似与路游的“功夫在诗外”有同感。

 

但是,所谓的社会法庭,并不是法庭,而是调解场所。法庭是法院审判场所,是按照程序、适用法律的地方,而社会法庭只是提供一个调解场所,这种调解更多是依靠威权和道德力量。

 

其次,不是改革,而是复古。在明朝就有“申明亭”。《大明律》规定“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后清朝和民国都沿袭该半官方调解制度。

 

最后,社会法庭不是法治的产物,相反是法治不够的体征。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区别是,法治依靠法律力量,人治依靠威权和道德力量。一言而概之,法律破人情,破熟人社会的秩序,而代之以严整平等的法律秩序。社会法庭的存在,说明法律威信不够,还不如威权和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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