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识大体、顾大局”与“识小体、顾小局”
(2010-02-06 0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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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杂谈 |
“识大体、顾大局”,是司法局和全国律协对律师的要求,要求律师在必要的时候,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为重。“识小体、顾小局”是当事人对律师的要求,要求律师想尽一切方法,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其合法利益。两个要求,有时会冲突,律师夹在中间,左右为难,何去何从。
形势比人强。律师应兼顾这两个要求。在顾大局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顾小局,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假使不顾大局,只顾小局,则可能非但小局不保,或许还会顺便把自己搭进去。假使只顾大局,不顾小局,则律师的饭碗也没了,没有一个当事人会请这样的律师。
律师的生存法则,更多是实用主义。
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健全,不是律师一己之力可以做到的,而是日积月累的全民素质的提高。律师在现有的情况下,尽职办好案子,也是对社会进步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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