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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会见权

(2009-09-29 18:10:02)
标签:

律师

介入批捕阶段

律师意见书

会见权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会把会见安排在批捕前或批捕后,而批捕期间不予会见,因为此阶段,案卷在检察院批捕处,提讯人员也是检察人员,相当于人犯换押了,公安机关自己都不能提讯了,还能陪同会见?显然这里存在法律冲突。

 

对此,上海虹口检察院规定,在批捕阶段,律师可以会见未成年嫌犯,检察院派员在场。

20042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规定,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在场,并出具同意会见证明。

 

海淀区检察院则回避了审查批捕阶段律师会见问题。

200861日,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发布了全国首个律师提前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制度《海淀区检察院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办法(试行)》。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律师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逮捕的必要性、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可以通过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提供线索,但没有提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批捕阶段,律师一般是会见不到嫌犯的,但这是侵犯律师会见权和嫌犯人权的,因此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必要出一个共同规定:“在批捕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或者检察院人员可以在场”。

 

对律师介入审查批捕阶段,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刑辩律师,还是可以设法介入的,譬如一旦得知案件已经报捕,就可出具一个《律师意见书》,直接寄到检察院批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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