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初查权”
(2009-09-12 2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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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初查权立案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前几天有人来咨询我,他接到检察院电话通知,约他谈话,去否?我说,如果没有传唤或者询问证人通知,你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非证人,可以不去。当事人听后半信半疑,最终还是去做了笔录。事后得知,这是检察院立案前对知情人的初查询问。后来案子没立,当事人白做了一通笔录。这个事情带来的思考是,检察院的初查权是什么性质?会不会侵犯公民的权利?
相信很多法律人,都不熟悉初查权,因为刑诉法里找不到。
初查权,是指立案前的调查。刑诉法没有规定初查权,是司法实践的实用创造,用于公安机关的经侦案件和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之所以要初查,是因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比较抽象,需要进一步核实材料,以决定是否立案。实践中,初查权是当侦查权使的,只是不能使用强制性措施。
笔者以为,初查权是法外之权,随意询问知情人,会侵犯公民权利,其所得的证据亦不具有正当性。须先立案,再初查。因此要降低立案的标准,把初查作为侦查的初始阶段。初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再正式侦查;初查后认为不涉嫌犯罪的,则撤销案件或不予移送起诉。案情即是命令,立案启动要宽泛,但强制性措施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