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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报警非自首:法理与司法的冲突

(2009-09-01 07:23:06)
标签:

法律

法理

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

自首

经验

逻辑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浙江省高院的关于“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但逃逸后投案算自首”的审判指导意见,引起轩然大波。笔者以为,这个说法是有法理基础的,但与现行司法解释是有冲突的。需要修改的是司法解释。


1. 交通肇事后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如果不报警是逃逸。因此,报警存在双重意义,一是当事人主动投案,二是法律规定必须主动投案。在法律规定必须投案的情况下,如果再视为自首,会存在重复评价。

 

2. 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有漏洞。自首有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没有规定犯人在犯罪后必须投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例外。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这点,是个法律漏洞。因此,应该修改司法解释如下,法律规定必须主动投案的,不视为自首,即把履行法律义务的投案排除在外,实现法律的本意。

 

当前的问题是,浙江省高院没有权力修改司法解释,而其对法律的理解,实际上改变了司法解释。法理和司法有冲突。这个时候可以有两个办法来解决:其一浙江高院改变表述为,交通肇事后报警的,虽是自首,但一般不予从轻减轻处罚。这个表述法理上不通,但审判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其二最高法院立即修改司法解释,排除法律规定应投案的为自首。这个启动要看最高法院的表现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报警的不算自首,逃逸后回来的为何算自首,岂不是老实人吃亏吗?逻辑上是不是有问题?这是普通人的一般理解。但事实上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加重刑罚的,即使算自首,也比不逃逸的重。因此老实人没吃亏。但逻辑上是有点问题。所以霍姆斯说了,法律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法律有时很复杂,并不完美,但善良公正的法律就是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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