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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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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凸显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

(2009-06-29 22:04:12)
标签:

邓玉娇案

防卫过当

犯罪构成

四要件说

三阶层说

过失致人死亡罪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邓玉娇案判故意伤害罪,但系防卫过当,又因心智障碍,而免于处罚。这个判决听上去很别扭。既然是防卫,怎么能说是故意伤害?应该是过失行为。

别扭的原因在于,按现行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来看,先把邓玉娇定罪(按故意行为),再免除处罚(按过失行为)。这个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学来的,简单方便,但缺乏逻辑。

如果按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构成“三阶层说”来分析,即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来看,其一、该当性,有杀人行为;其二、防卫行为阻却违法。防卫意识对于防卫过当造成的结果,应是过失。其三、有责性,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邓玉娇应该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和量刑都比较符合实际。

平面“四要件说”与递进的“三阶层说”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把排除违法性放在犯罪构成外,于是把“防卫过当”先定故意伤害罪,再实际按过失犯罪处罚,逻辑不通。而后者把违法阻却性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直接定过失犯罪,符合行为人主观意识,逻辑清晰。

2009年司法考试的大纲也把“四要件说”改为“三阶层说”了,但真正要改,还必须修改刑法,以及培训刑事司法人员,慢慢纠正老观念。


附:巴西刑法典第21条附款规定:行为人过失地超越合法防卫的限度,如果实施的行为应受过失罪处罚的,应负刑     事责任。

    德国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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