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伦理的困惑:逾越公平
(2009-06-23 11:23:51)
标签:
邓玉娇案律师公诉人金牙大状职业伦理困惑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发了两篇博文。一篇《假如是我做邓玉娇的律师》:表示会为邓玉娇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另一篇《如果我是邓玉娇案公诉方的公诉人》,表示会以故意杀人罪指控邓玉娇。同一个律师,因立场不同,观点截然相反。
作为律师内业人士来说,司法实践诚如金牙大状所言。检察官代表国家立场,严肃地追诉犯罪,侧重于罪重部分,而律师代表当事人利益,侧重于无罪或罪轻部分。双方都会自觉和不自觉地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法律,论证自己的观点。换言之,检察官和律师并不代表全部的正义,而是会为了各自的利益逾越正义,公正属于居中裁判的法官,兼听则明。
作为普通百姓来说,对于两篇博文会疑惑,博主心里到底认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呢?律师是否缺乏尊重客观事实的态度呢?律师站在哪边,就给谁说话,好像就是一个收钱办事的“职业杀手”,谁给钱就给谁办事,与“职业杀手”不同的是,杀手的行为是违法的,律师的行为是合法的。
其实,这也是律师执业伦理的困惑。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是追求公平正义,当利益和正义矛盾的时候,律师会也应选择利益。这就是律师的定位决定的,如果律师不是这个定位,那也没有当事人来请律师了。当然,律师也是公民,律师逾越公平的时候,心中也会犹豫的,因为这个时候,如果对方没有律师,或者法官不精明,己方所取得的利益是建立在牺牲对方的基础上的,在道德上是非难的。
作为每一个法律人来说,心中都应该存有公平正义之心,但律师为了利益,经常要逾越公平。事实上,社会的公平,是一个系统的制度设置,是通过检察官、律师和法官的各司其职来实现的。律师把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好,检察官把被告人追诉到位,法官不偏不倚,这样三方作用形成公平。因此,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的利益而逾越公平,是不可避免的,同样律师良知的困惑也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