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出场
(2009-06-17 06: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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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马克昌法学家出场辩护故意杀人罪粗疏邓玉娇规则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鹤发童颜的刑法专家马克昌老师,接受新华社独家采访时,肯定巴东法院对邓玉娇案的判决:第一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第二是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第三邓玉娇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免予处罚妥当。
马克昌老师的发言,就好像是巴东法院的辩护人,为巴东法院的判决辩护,而丝毫未提及程序瑕疵和证据分析。莫非马老师是本案的幕后专家之一?这个案子“防卫过当”是公安定的,而马老师是湖北刑法界最德高望重者,公安是否已事先征询过其意见?待心中有底后,一锤定音,然后检察院和法院跟班操作。
马老师关于“防卫过当”的意见是妥当的。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值得商榷。四刀中二刀致命,是颇有杀人嫌疑的。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要考察当事人的口供,结合其行为予以综合判断。至于精神病鉴定,因未予充分质证阐明,似有开脱之意。因抑郁和失眠而心智障碍,有点牵强。
邓玉娇案子的实质是,一个女孩子对紧迫的可能的性侵犯予以还击,盛怒之下刺死加害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又因防卫过当以及自首、加害人过错在先等情节,可判处缓刑。至于认定心智障碍,既给邓玉娇贴了标签,也未必符合实际,纵观邓玉娇先前经历、出庭神态和事后拍照采访,都是一个很青春的女孩,是心智障碍者吗?这对加害人及其家属也不公平。欲减之罪,何患无辞?
本案的法律缺失也颇为明显,特别是对故意杀人的规定粗疏。唐律的时候就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过失杀、误杀、戏杀。“六杀”的量刑是不同的。本案邓玉娇是激愤情况下自卫杀人,其量刑不比和故意伤害致死重。但鉴于刑法没有对故意杀人细分,导致老百姓普遍认为,杀人就要偿命,不可饶恕。因此,检察机关起诉的时候,不得已技术性地改为故意伤害罪。根本原因是刑法的落后,亟需完善。
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邓案形成了邓玉娇规则,即女子对紧迫的可能的性侵犯予以自卫的防卫过当规则。这个规则是合理的,还是危险的?尤其是对正当程序和证据分析,期待法学家的出场。
少点辩护,多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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