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增设“正当自助”条文
(2009-06-14 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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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开车撞劫匪正当防卫正当自助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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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7月13日凌晨五时许,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两名歹徒分别走到汽车驾驶室和副驾驶室旁,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八万多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立即朝第三名歹徒驾驶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三名歹徒迅速驾乘摩托车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龙女士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两名歹徒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另一名则当场死亡。
【审判要旨】2009年3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龙女士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属于正当防卫。
【评析】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行为正在侵害的防卫。本案歹徒对龙女士的身体侵害和财产侵害已结束,歹徒不会再对龙女士身体产生威胁,也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因此龙女士开车撞劫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典型的自力救助行为。我国刑法上没有自力救助减轻或者免责的规定,于是有了法院“在视野之内,视为不法行为还在进行”的牵强解释,以延续正当防卫。盖本案如不认定龙女士是正当防卫,龙会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课以重刑,甚不公平,不得已,法院勉强认了一个正当防卫。
【建议】本案暴露了刑法的一个漏洞,即缺乏对正当自助的规定。正当自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仍有自助之必要,是一个进攻行为,后者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予以防卫,是一个防御行为。
刑法应增设“正当自助”条文。条文可以如下:“本人在人身或财产受到严重不法侵害后,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即时保护本人财产,所采取的行为对加害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助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