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事司法点滴
(2009-05-03 0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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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笔录不实污点证人本犯事后行为邱毅爆料选择性执法 |
分类: 法律杂谈 |
我挺喜欢观察台湾。台湾至今还是使用繁体字,传统一脉相承,未曾断流,又广采西学,文化多源且多元,故观察起来视野开阔,视角多多。而作为法律人,又最喜看台湾刑事案件的法律攻防。尤其是马英九特别费和陈水扁洗钱系列案件,绝对不比好莱坞大片差。兹记录二三心得如下。
一、笔录不实
做笔录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但也如写文章,总有职业习惯和立场包含在里面的。笔录要完全忠诚于当事人所讲的事实,几乎是做不到的,因此被做笔录的人,讲话要三思。
在检察官侯宽仁起诉马英九特别费案中,马英九反指控侯宽仁笔录不实,涉嫌伪造文书罪。原来,侯宽仁的部分讯问笔录记载和讯问录像中马的言语不完全一样,曲解其意。马的律师逐一对照了光碟和笔录,找出不同点。侯宽仁对此的辩解是,笔录是浓缩,不可能把每一个字都原样记下来,况且笔录做好后,马英九是慎重看了几遍,才签字的。马的律师回避了笔录签字问题,紧抓光碟和笔录的不合,起诉侯宽仁,最终使侯调离特侦组。
二、陈镇慧的随身光碟
陈水扁特别费和洗钱一系列案的突破,是因扁家会计的招供,而突破点是查获了陈镇慧随身携带的光碟,以及把陈电脑中已经删除的东西,予以数据恢复。这对当事人是极大震撼的。同时,检方充分利用窝里斗的策略,拉陈为污点证人,指控扁家,从而成功起诉。从这个细节来看,重要的东西不应该放在身边。同样情报头子叶盛茂泄密案,叶居然把机密的洗钱罪文件,放在家里,被检察官搜查出来,最终被科以重刑。
三、本犯的事后行为
刑事诉讼中,口头说谎是伪证罪,文书不实是伪造文书罪。公民务必诚实面对法律。但法律对被告人是宽容的,陈水扁案发后,伪造机密外交案,与同犯串供,这些都不追究责任。大陆法系认为,这是人性自我保护的本能,这些行为是犯罪派生出来,从而被犯罪吸收。这点不如英美法,普通法会对被告人的每一个违法行为提出指控,然后对指控成立的予以量刑。换言之,英美法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径,比较体现正义。
四、邱毅的爆料和名嘴的时评
媒体影响办案。很多资料是邱毅爆料后,检察官再去查的。赵少康等名嘴的时评,一下子把政治问题法律化,一下子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影响力颇大。台湾重视民意,但不知道最大的民意是尊重法律,如果法律不对,应该去修改法律,而不是根据民意不公正地执行法律。在蓝绿对抗选举文化面前,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面对巨大的压力,影响了他们司法判断和行为。陈水扁是不干净,但也有被政治清算的味道。
五、选择性执法
对于特别费案,蓝营和绿营的都要办,体现法律面前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不是那么简单。陈水扁在位的时候,启动了对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差一点使马英九没法竞选,而马英九上台后的一系列案子,都基本是清算前朝的。根据法律,任何人违法都应该受到追究,不能因同样的违法者没有受到追究,而免除责任,但选择性执行,对于被选择者是明显不公平的,应该从轻处理。想起上海穿马路事件了,一大批人穿马路,警察盯住了一个女生(东北人,硕士),女生很不服气,为啥偏偏抓我,顶撞了警察,结果被治安拘留。这个事情,既是选择性执法,也有职业报复之嫌。其实,应该对该女士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