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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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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杜律

(2009-04-22 08:12:52)
标签:

唐律疏议

张杜律

释律

普通法

成文法

分类: 法律杂谈

在《唐律疏议》之前,张裴和杜预对晋《泰始律》的注释最为精当。 

张裴以法理释律。他说: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杜预则认为: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所以远塞异端,使无淫巧也。今所注皆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普通法优于成文法。普通法是展现整个事实,再由事实生长出法律。而成文法,则是剪裁事实以适用法律,削足适履。中国古代成文法一脉相承,要与时俱进,于是一方面修修补补加以注释,另一方面则是以案例来补充不足,如宋刑统的敕,元的习惯法,明的诰,大清律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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