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件办理要点
(2009-04-14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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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海事业务 |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把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提货人。承运人对无单放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1.确认承运人。区分承运人和货代,前者是运输,后者是代理联系运输。注意货代和船代的双重代理身份。
2.转委托的确认?货代经常转委托。对于转委托,如果委托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一般认定成立。因此,货主应跟踪物流行程,及时对转委托或者提单确认函提出异议。
3.提单抬头人和签发人的关系。要审查抬头人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抬头人对签发人有无签发提单的授权;授权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无法查清或确认抬头人主体,即使签发人注明是代理人,也视为承运人。
4.FOB下实际托运人和名义托运人的冲突。FOB下提单应签发给实际托运人(货主)。
提单有三种功能“运输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物权优先。
5.无单放货的证据。最难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到海外取证难,最高法院也未能规定。总的说来,原告举证责任重。原告提供无单放货的下列之一初步证据:
(1)船公司、船代、或货代的承认放货证据
(2)收货人承认收货证据
(3)集装箱放空信息
(4)货到目的港的证明(船公司出)
(5)目的港取货不着的证据,是否要原告提供,以及提供的程度如何。个案情况不一样,尚无定论。
6.时效1年。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起算。如果告错,撤诉后再告的,须注意撤诉不中断时效。
7.管辖。注意合同或者提单背面提款,是否有显著提醒。
8.送达。实践中一般向外国公司国内代表处或者业务机构送达。
9.证据。网页资料须公证。国外的取证,没法公证认证,由法官内心确认。
10.主体。提单抬头人和签发人是共同被告,即使错告,也有价值,相当于查证。
11.调解与和解。海事法院审理无单放货案,调解比例相当高。可以对和解协议加一个条件:“即收款后和解协议生效,否则恢复到法院审理程序。”这对原告和被告、法院三方都有一个约束。
办理无单放货案,必须熟悉国际贸易业务流程。涉及四个法律关系: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人,收货人,付款情况,FOB,CIF贸易术语,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2)运输关系(货代,货代提单,海洋提单,船代,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
(3)支付关系(T/T,D/P.信用证L/C,外汇核销,汇票);
(4)工厂和进出口公司的关系(代理还是买卖,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
基本的证据目录
(1)出口货物明细表,或者出口委托书
(2)货代发票和支付货代费用的银行凭证
(3)进仓通知书
(4)装箱单
(5)提单(货代提单和海运提单)
(6)报关单
(7)集装箱跟踪信息
(8)进出口合同
(9)增值税发票
(10)外汇核销单
(11)退税登记证和退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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