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外观主义边界的新拓展
(2020-09-01 12:27:28)《民法典》对外观主义边界的新拓展
外观主义是指: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商事交易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适用“禁止反悔”规则,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时,交易相对人可依外观公示主张权利。商外观主义着眼于对商交易行为的合理推定,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外观主义分为意思外观主义和权利外观主义。前者在表见代理、越权行为中其表现为具体制度或规则,后者如善意取得制度中其具体化为法律原则。而在虚构债权融资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外观主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过去的法律没有规定。
对此,在既往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对虚构债权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按过错责任补充赔偿。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由结算资金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赔偿。三是即使结算资金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瑕疵或者债务人误解的意思表示瑕疵,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务人应当依其承诺的债权债务数额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得以债权债务未结算或者不真实等理由对抗第三人。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颁布,结束了上述争议。其中关于新增设为有名合同的保理合同的规定,为以应收账款等债权融资类合同提供了法律指引。
一、保理合同之外的债权融资合同可参照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3条的规定。
在保理商为一方融资主体的保理合同之外,存在大量非保理主体之间的以债权为融资方式的无名合同。此类合同与保理合同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向第三人确认债权债务并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融资借款的架构,与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一致。在借款逾期后,债务人往往以债权债务未实际结算和不真实等理由拒绝付款。那么到底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向第三人确认的债权外观确定债务人的连带责任范围,还是按照实际结算后的债权数额及债务人过错确定补充赔偿责任范围?
对此,《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民法典》第763条是与既往学说和司法实践明显不同的新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在原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下,虚构应收账款部分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向受让人(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向一般规则逃逸"的观念和做法,而确立了外观主义下基于信赖利益外观或者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保护的新规则,旨在维护诚信与交易安全。
此外观主义规则不仅适用于保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与本条规定较为接近的,是《德国民法典》第405条,该条规定:‘债务人已出具债务证明文书,且债权系在出示该文书的情况下让与的,债务人不得对新债权人主张债务关系的缔结或承认是虚假的,或主张已与原债权人约定排除债权让与,但新债权人在让与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除外’。”可见,外观主义同时也适用于以债权为融资方式的其他合同(最相类似的无名合同等)。
另外,如果仅因为债务人对债权事实认识锴误形成意思表示瑕疵,根据巜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属于误解范畴。若构成重大误解本可以向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根据巜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仅为"三个月")。但是,根据《民法典》第763条的规定,债务人向善意第三人出具债权债务证明并承诺自己偿还借款义务后,亦不得向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或者以债权不实而拒绝履行义务。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溯及力问题
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适用问题,最有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规定内容不具体而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或者民法典对原有规定作出重大修改的,要在准确理解立法法第93条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保护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参照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容”。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法典》第763条确立的权利外观主义边界,与既往学说、司法实践根本不同,属于既往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当参照适用。
三、关于类推适用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则上,在赊销贸易背景下,只要有债权转让和资金融通,就可以认定保理合同依法成立”。因此,债权转让和资金融通是认定以债权融资交易行为的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