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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债务加入的认定及其关系

(2020-05-31 22:07:09)

次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加入次债务承担,再加入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为双重债务加入的一种形式。在单一债务认定尚为实践难题的司法实践中,双重债务加入的认定及其关系的问题,成为疑难复杂案件的形成基础。

案例:

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让丙公司60%股权,尚未评估、结算。丙公司向丁借款一亿元,甲丙公司共同向丁出具增信《函》,约定: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欠丙公司股权转让款约2亿元,甲将于2018年6月末前完成对丙公司的结算和结款工作,并承诺子公司丙将结算资金直接支付给丙的债权人丁。

本案存在甲公司双重债务加入。

一甲公司向丙承诺承担子公司乙的结算和结款义务,属于加入承担乙公司债务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二甲公司加入丙公司对借款债权人丁的债务加入

1甲公司变更了乙公司和丙公司原债务。

首先,变更了债务的量。丙公司与乙公司尚未结算,甲公司却明确了约2亿元。

第二,变更了履行期限。由没期限变更为有期限。

第三,变更了内容。原本结算行为未约定为合同上义务,甲在《函》上约定为自己义务。

第四,变更了主体。甲在《函》上约定,子公司乙原本向丙履行的债务,直接向丁履行。

2甲公司在子公司乙没有追认的情况下,没有权利变更原债务关系。

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原债务,是甲公司债务加入的合同关系要因性基础,甲承担的债务范围不得超出原债务。因此,甲的变更行为中,超出原债务范围的约定,对丙不产生约束力。

3甲超出原债务范围的意思表示是为丙担保而向丁作出的,与借款债务属于同一性内容的债务,因此,结合甲盖章出函的担保行为,能够认定甲构成对丁的债务加入。

三双重债务加入之间的关系

甲加入对乙对丙的债务,是内部关系,属于加入丁债务的动机,不是意思表示。因此,与甲加入丙对丁的债务加入合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借款债务关系才是甲加入丙对丁的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原因。即甲加入丙对丁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关系,相对于甲加入乙对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关系为无因性合同,相对于丙丁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才是要因性合同关系。因此,甲(乙)对丙的抗辩主张及其债务范围,不能对抗和制约丁对甲的债权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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