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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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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能否作为另案免证事实

(2020-05-31 14:35:12)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以成为另案的免证事实。

那么,“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呢?

最高院法官的观点:,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效力主要为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首先,没有证据预决力,不能视其为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作为另案的免证事项;

其次,没有形成力,不能作为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依据;

第三,没有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另外,驳回裁定也不是再审对象,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与错。

但是,驳回承担对后程序法官心理会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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