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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持有书证拒不提供怎么办?

(2018-12-22 19:1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根据以上规定,对方当事人如果持有对争议的待证事实有关书证拒不提供,可以据此规定把举证责任转给对方。

第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要以书面申请方式提出。

第三,应当承担对方当事人举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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