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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

(2018-12-29 17:26: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据此,起诉债务人之后再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仍有诉权。但是,第二款仅规定“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的情形,而“以后”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329页: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要正确理解对债权执行与代位权制度的关系。只有次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才能予以执行;一旦次债务人提出了异议,申请执行人就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求偿,而是应当通过代位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已经判决生效的债权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求偿不能之后,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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