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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2018-12-17 10:45:12)

 

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吉林中证律师朋友的作品

在实践中,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股东)或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机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信息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董监高们又存在着较高的道德风险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侵占、挪用或者对外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掏空公司资产,通过各种不法手段把公司财产“掏”到自己腰包,使小股东颗粒无收。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成为广大中小股东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解释四》在《公司法》第151条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上进行了细化并做出进一步指引,化解了在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实际操作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由谁来向这些公司的责任者主张赔偿?怎样要求赔偿?下面我将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股东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怎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

(1)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3)股东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救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胜诉利益及合理诉讼费用的承担

股东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因参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股东“费用补偿请求权”鼓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有利于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勇于担当,间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准备进行代表诉讼时,亦应注意到,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即股东应当首先向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而上述接到请求的机构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超过30日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总之,我国公司法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经验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进行规定是治疗和康复公司治理的弊病,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进入善治状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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