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起诉现有权占有人腾迁诉讼请求正在被非理性炒作
(2018-11-30 10:31:47)
广州法院驳回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起诉现有权占有人腾迁诉讼请求本属于正常的法律决定,却被一些人利用公众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盲区和社会的多元心理而转发传播,释放负能量。
对于广州法院判决本身不再评论,但是,对于公众可能不理解的法律问题,在此做两点说明:
一、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网购买不动产,允许存在所有权限制。
例如,租赁期内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租赁期内的房屋,法院拍卖也不能排除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买卖不破租赁”是世界通行的法律规则。其他房屋有权占有人占有的,在没有法律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二、出卖人出卖存在所有权限制的房屋明确告知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也就是网上评论的:买受人购买房屋,没有看拍卖说明吗?
人们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存在都是专家,但是,作为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应当主动正确引导媒体回归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