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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换经理要求认定其副经理签订的出租公司土地合同无效是否支持

(2017-03-02 07:33:34)
甲公司起诉其副经理乙,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订立的已经履行多年的租赁公司土地合同无效。
诉前服务律师认为:乙系公司副经理,与丙签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多年,虽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但是应当认定是代表公司行为(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其与丙订立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公司)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承认。
经释明,原告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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