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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完全履行解除权的行使——诉前服务第16天

(2017-02-25 19:16:30)
甲将出租给乙的房屋出售给丙,甲丙共同到出租房见了正在居住的乙,丙交款并取得产权。现因乙拒绝搬出,丙耒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问题:能否解除?违约责任的诉请是否合适?
在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尽可能肯定合同效力的价值背景下,对法定解除条件司法把握也相对严格。特别是在此案例中可能属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在约定义务(如约定由出卖人交付使用和时间等々)、法律事定(全面的事实主张和充分的证据)及民事行为(如合理补救期间)等方面要求严格。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条件,没有例举规定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因此,只能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下,要通过法官根据审判认定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条件。
另外,仅仅追究违约方的利息赔偿是不是导致出卖人违约成本过低。合同解除后返还房款是不当得利性质,法定已包含利息,房租损失才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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