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诉前服务第15天
(2017-02-21 10:41:00)
很多准备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不知道该准备哪些证据。开庭审判后往往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起诉,时间久了,很多人以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通行做法。其实,究其原因,往往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
首先,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这是其他诉讼请求的前提。其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证明这一点,首先是法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这部分证据往往来源于社区、村委会、派出所。而证据内容经常出现分居2年以上的事实,而没有写明夫妻感情状况。导致法官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首先是由哪一方抚养,涉及子女性别、生活现状、双方抚养能力、10周岁以上子女意见等等。其次,是抚养费标准。需要证明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收入事实。
第三,共同财产分割。需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债权债务等)。
需要强调的是一方网上与异性聊天、偶尔婚外性行为等“出轨”事实,属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酌定事实依据,而非财产分割依据。因此,离婚事实不必下大力气去穷追婚外情的证据,以期“有过错方净身出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