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不应把证据和说明材料寄给院长——诉前接待第14天
(2017-02-16 07:17:12)
今天一位退休女教师因诉前律师和法官接待告知其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支持,但其坚持起诉。立案后,因担心法官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而给我和主管信访副院长寄来一封半市斤重的说明材料。今天来院找我,就是核实我是否收到了她的说明材料。
我告知:一、诉前给法官和法院领导寄送的证据和说明材料,应当在庭审中向审判法官提出。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主管院长也不能在法定权限外,随意干涉法官办案(就像大夫看病,行政领导不能不参加诊疗而随意发表意见)。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对其他法官所承办案件,也不能在法定程序外随意评论。
当事人基于传统观念:有冤屈找青天、找大官,可以理解。但是,法治背景下,法律科学正作为法律职业化的基础,不能再重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专制法制的旧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