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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后又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是否属于重复?

(2016-01-21 13:09:55)

案情:甲承包乙村一片林地,约定四至,但是无具体面积。丙在与甲争议林地上建筑房屋。甲以村委会和丙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但是未明确确认甲承包土地的四至及面积。现甲又起诉乙和丙,请求确认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判决: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具体四至范围和面积待测量后确定。二审发回重审。

问题:在承包土地“四至不清”情形下,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后又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认之诉是否属于重复?

观点一:不属重复诉讼。

 前诉为债权纠纷、后诉为物权纠纷,系两种不同性质法律关系。

 

观点二:属重复诉讼

一、              从诉的构成来看,在确认之诉中,主体都是争议的甲、丙和村委会乙,而实质争议双方始终是甲和丙。而诉讼标的也始终是甲与丙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争议土地归属问题。诉的理由虽然有所不同,前为请求确认债权,后为请求确认物权,但是诉讼目的都是一致的,即请求争议土地使用权为己所有

二、              从作为诉讼标的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看,前后确权争议主体为甲和丙,内容始终是争议土地的权属,客体是争议土地(四至范围)。

三、              甲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中再无诉讼利益。甲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确认之诉,已经可以达到诉讼目的,实现诉的利益,即确认争议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前诉确认债权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即可实现后诉确认物权目的。

四、              在确认之诉前提下,债权、物权是甲与丙争议的同一诉讼标的的两种表现形式,土地承包合同(债权)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果,二者非本质上的两个诉。本质上双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仍旧是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即四至界限问题。

 

本博观点20114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55),而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下级六类案由中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认纠纷”因此,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受理,其中牵连之诉的标的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但是,前提是属于法院主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法院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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