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后又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是否属于重复?
(2016-01-21 13:09:55)案情:甲承包乙村一片林地,约定四至,但是无具体面积。丙在与甲争议林地上建筑房屋。甲以村委会和丙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但是未明确确认甲承包土地的四至及面积。现甲又起诉乙和丙,请求确认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判决: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具体四至范围和面积待测量后确定。二审发回重审。
问题:在承包土地“四至不清”情形下,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后又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认之诉是否属于重复?
观点一:不属重复诉讼。
观点二:属重复诉讼
一、
二、
三、
四、
本博观点: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55),而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下级六类案由中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认纠纷”因此,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受理,其中牵连之诉的标的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但是,前提是属于法院主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法院不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