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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主管业务副院长的管理定位

(2014-01-15 06:16:26)

前天班子会上宣布:由我分管龙潭法院民一庭、乌拉街法庭、工业园区法庭、审监庭四个业务庭。

通过昨天一天的谈话接触,对如何管理好四个业务庭有了一个初步认识:

一、依靠什么去有效管理?

1、等级管理:组织任命和党组分工,形成了“下级服从上级天经地义、上级尊重下级是美德”的管理优势。但是,在法律职业特点突出的法官业务团队和基层法院由于筚路蓝缕的成长历史所形成的目前问题丛生的现状中,单纯依靠等级管理一般不会真正实现有效管理。

2、权威管理:依靠管理者的权威去管理是中国传统精英政治的理想追求(例如古典战争小说的两军阵前英雄大战三百合的军队管理模式、对包青天的法律管理者权威的追求等),但是在基层法院正在逐渐体现出法律职业专业化的民商事审判队伍中,管理者想树立绝对的业务权威与人格魅力绝非一早一夕所能做到,而且可人直到卸任也做不到。因此,权威控制在“铁打衙门流水官”的现实中,一时也难奏效。

3、制度管理:目前基层法院经过5年一届的院长交流和上级法院指导,都存有一大堆管理制度。而从最高院到地方法院,各种管理制度一直处于成长中(可以说很不成熟)。在基层法院,国家法的运用尚且困难,而各项管理制度,可能制定者都心里没数甚至认为不合理,被管理者认同程度更低,根本不可能单纯依靠制度实现有效管理。

4、亲情管理:为弥补以上管理的不足,最有效的管理还是亲情管理。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分封亲族和政治联姻(和亲等),还是国外的政治联盟(例如法国萨科齐组阁选用妻子布鲁尼的亲友——甚至是前男友),以及现代的“哥们儿”流行,都无外乎是亲情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管什么?

管理者不应当事无巨细。

我的审判管理界限划分是:庭长是自己业务庭的具体管理者,应当承担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主要责任。

主管院长在现有一般管理模式下(在昌邑法院经过司法改革后的审判管理模式是特例)仅负责判决案件的研讨和审批(虽然管理方式落后,但是基于现有司法环境和法院院情——不得已而必为之),撤诉和非涉及以车、船、股票、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物权为标的物以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的调解案件、驳回起诉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等,都由庭长审批。

在案件管理方面,除涉及各业务庭案件分工,需要主管院长协调的事务外,其他由庭长负责。

队伍管理方面,在不涉及法官回避等法定事由以及需要主管院长协调(如增减法官等)的重大事务,其他队伍管理由庭长负责。

政务管理,除需要主管院长协调(如配备车辆、调整办公室等)事务外,一律由庭长负责。

三、管理理念

首先,办“铁案”

其次,出效率

第三,允许年轻法官“犯错误”——新招录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法律教育,并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走上审判岗位,但是他们对审判业务经验的积累、法律职业意识等的培养不是一早一夕所能完成,更重要的是在纷繁复杂的“民间法”(也包括各种潜规则)是大学生们所难以把握的,因此,新法官出现被法官案件或者出现法律认识等方面的偏差是正常的,关键是加强管理和培养,使他们尽快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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