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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存车棚丢失后该不该赔?

(2014-01-11 09:22:34)

案情:

甲新购置一台摩托车存放在楼下存车棚,约定每月25元,甲预付两个月存车款50元。存入后第11天,摩托车丢失。甲报警,但是没有破案。刑事案件侦查中,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存车棚业主乙承担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丢失摩托车的损失。诉讼中,甲没有提供丢失前将摩托车交付给存车棚的证据。但是,“棚主”乙的妻子在庭审中承认,丢车前3天在存车棚过道上看见了摩托车,第二天早上将该车挪至墙边。

讨论中的解决纠纷意见:

一、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存车棚没有给甲发放存车牌等保管凭证存在过错;

2、但是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存入存车棚,公安部门也没有破案,证明在存车棚丢车,按照民诉法64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对甲的丢车事实和损失不予认定;

3、原告甲没有丢车的证据,那么“棚主”乙的过错与“丢车”的损害结果即没有因果关系。

二、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

丢车的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中,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权不应介入公安部门的行政权,因此驳回原告起诉。

本博意见:

以上两种意见均错误,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意见一的错误

首先是混淆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导致审理方向错误。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需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

第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乙对其履行对摩托车的保管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以上两个大前提的逻辑错误,导致本案结论错误。

意见二错误

首先,本案保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与盗车刑事法律关系并存。

其次,公安机关是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办理刑事案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侦破盗车刑事案件属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范畴,因此本案不存在“司法权不介入行政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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