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元调解几种观点的辨析

在这些年的多元调解实践中,走访了许多法院,参加了许多研讨性质的会议,接触许多观点和看法,思考起来,还是觉得值得商榷,特记于此。
不一定:一方面,当事人来到法院,首先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其次才是依法保护其利益,公平正义只是再其次。例如,过去有句话叫“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找人”——为什么要找人?
另一方面,社会规范多元,公平正义也是多元的,双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得出的公平正义结论往往就是对立的,而律师、媒体、公众的公平正义评价标准也是不同的。法院想在现有司法环境和现有司法权威等条件下欲判一案而服全众——难。因此,当事人“再其次”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是基于自身利益的不同标准的公平正义——似乎只是当事人诉求的附属品。
1、当事人到法院追求的是公平正义?
......
——法院附设多元调解中,因为法官不介入,又在诉讼程序之外,当事人也就没有必要找人。
2、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开展调解是“不务正业”,应当专司公正审判?
:公正审判是法院的生命,但是,现行司法要使生命焕发活力,单一就审判而审判,很难走出现有困境。判的越多,执行的越多,上诉越多,发回改判越多、上访越多,纠纷反而越判越加剧——法院就像给自己不断加载的“蝜蝂”,步履维艰——公平正义的应然状态,就像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
而通过纠纷分流,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诉讼外多调,诉讼内少判,不仅发挥了法院纠纷化解职能,同时强化了公正审判职能。昌邑区人民法院诉讼外调解了近一半的民商事纠纷,结果,民事审判发改下降75%,执行减少30%,上访降至不到千分之一。法院有时间、有精力搞文化建院、司法公开,法官有时间和精力组成审判学会、出期刊,队伍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得到加强——实践证明:多元调解是不可或缺的“正业”。
3、调解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
:在张掖研讨会上,一位学者型的高院博士法官提出这个问题。调解就意味着让步,欠一千给八百,往往是权利人放弃利益——听起来似乎有道理。
但是,把这个问题放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判断,结论就会不同。
例举昌邑区法院附设调解室一真实案例:一位无业人员,被物业公司临时雇用掏下水井,雇员主张约定工资100元,物业公司主张是“下水道通了才给100元”。经过诉前调解员调解,物业公司给付劳务费50元,双方满意而去。此纠纷如果诉讼,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还要承担很难完成的举证义务,另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等诉讼审时的期待,届时当事人和法院的纠纷化解成本可能高于当事人争议标的额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对法院来讲,在国家法与多种社会规范并存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类似彭宇扶老人案的不良社会效果。
——作为旁观者、研究者可以得出一种结论——50元有巨大的法益。
但是,当其为生计奔波中,为50元的现实利益,当事人是很难选择放弃现有利益而逐法益。
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应然状态离不开实然状态的特定社会物质条件和历史局限。
4、多元调解使案件减少,诉讼费收入会受影响。
5、法院没有精力和物质条件搞多元调解
6、法院不敞开受理案件,是剥夺当事人平等利用司法资源的权利
7、法院不能包打天下,应当限制收案
8、调解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不可能解决好民事纠纷
9、来法院告诉的案件不能交由非法官处理
10、法院附设调解,是将司法权交给社会(非法官)司掌,影响司法独立性。
11、案件少,没有必要搞多元调解(即调解是为缓解诉讼压力)。
(先提问题,有空续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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