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债权实现利益之归属
(2013-03-02 20:25:08)
案情:
乙因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取得甲的债权。
乙通过诉讼向债务人丙主张权利,实现了债权并获得了丙抵账的土地。
现土地增值,乙因罪获刑。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此案。
被害人甲和债务人丙均主张土地应当归还自己。
解决纠纷意见:
意见一:撤销原判,土地归还债务人丙。
此意见是普遍认识,认为犯罪所得债权无效,因此乙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意见二:维持原判。被害人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主张现有利益(土地)返还。
首先,乙取得债权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乙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甲的财产权利,而非债权本身(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未必受到损害。
将犯罪所得债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应当维护其效力(其与抢劫存折后到银行提出现金一样),罪犯应当返还现实利益——土地。
前一篇:关于多元调解几种观点的辨析
后一篇:徒步过江进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