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应当注意避免将纠纷引向法律漏洞(二)
(2012-11-06 1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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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案例二:
房改房屋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案情:
上访人甲儿子死亡,留有企业公产房屋一处。其“二婚”儿媳参与房改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三次起诉企业和儿媳,均被法院驳回。甲因此上访。
——这是一个律师普遍主张法院应当受理,法官多数主张不应当受理的争议问题。网上很多律师文章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有的两审判决实体不一致,有的一审进行实体判决,二审以法院不应主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究其根源是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纠纷最后通过协调解决,但是,很多“法律人”不建议上访人选择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法律关系诉讼,而是选择法律空白点、以企业为诉讼对象,是造成纠纷解决困难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