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的物上返还请求权
(2012-05-01 1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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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案例:甲乙为夫妻。夫甲将新购共有房屋登记于“小三儿”丙的名下。丙又将房屋更名于丁的名下。妻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返还共有房屋,并要求丙、丁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官向原告乙释明:应当获得夫甲的授权方可主张物权返还。
问题:夫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妻乙是否享有物上返还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程序上,夫妻一方因享有物上返还请求权可以起诉。
2、实体方面,平衡善意第三人与夫妻另一方的条件有三。符合条件——不支持,否则,支持物上返还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