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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

(2012-02-20 21:40:08)
标签:

杂谈

今天一位法官汇报一个民事案件,本来不愿意发表个人意见的我,不自觉地提了一点意见:

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直接依据吗?

案情:甲持摩托车驾照骑无行车证的摩托车在街路行驶,被同向行驶公交车撞死。

交警部门认定:甲骑无行车证之摩托车上路,应负交通事故之主要责任。

法官汇报之焦点:交通公司承担30%或是40%的民事责任。

依据是交警部门的主次责任划分。

我提出:你们是否认真审查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依据:

首先,其责任认定主体是交警部门,其认定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处罚)。

其次,有驾照司机驾驶无行车证机动车上路依法行驶,违反的行政规范,是否属于行政性管理规范。其行政非法过错和当事人被撞死亡是否存在民事侵权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即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应然地会发生被撞的结果吗?如果此推理成立,那么:人出门会被车撞,你出门了,所以你应该被车撞(撞了白撞),这个三段论就应然成立了。

结论:审判学会讨论,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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