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四案,坐立不安
(2010-03-20 0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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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昨天上午,接待四起纠纷当事人,使我忐忑不安。
第一起:接到短信,一鉴定三次而申请委托鉴定人员、审判员回避案当事人,“礼貌地”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经向新法官了解情况后,告知法官按法定诉讼阳光审判。(法院局部还有问题,,但正在变好)
第二起:一个电话,一名被驳回两次而再起诉的当事人,对法院送达证漏写“起诉状”,而被送达人否认收到起诉状;证据交换时被告为拖延诉讼而提出反诉,交待反诉条件和义务而没有记笔录,也没有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再次交换证据,新任法官缺少经验(第一次),也未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而被告仍没有缴纳反诉费。原告要求按本诉如期开庭判决。(内部需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两起,已经使我不安,考虑立案窗口刚换人,于是下楼,到窗口观察民商事案件接待、受理情况。)
第三起:一位以“维权卫士”身份出现的70多岁的老人,曾因十多年前法院收其800元诉讼费,而法院近年才因其来访发现:该案没有任何材料。于是,几经周折,法院先行给付其诉请全部款项达数万元。现在,他又以其兄代理人身份,来院起诉三地产商,要求解决其兄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所有的证据,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和调查,诉讼请求也是五花八门。经过法官释明,其坚持诉请。因为其诉讼请求中有一项符合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于是立案法官不得不做好释明笔录而受理此案。此案的诉讼成本和诉累将是巨大的。国家司法成本在这方面的付出,有时是不得不支出的。(滥用诉权与法院内部问题)
第四起:一当事人以自然人身份起诉一事业单位法人,第一要求继续履行其以某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合作协议
此案,律师服务问题:首先,同一诉讼标的,同时选择了合同和侵权两种诉求,违法。
第二,把法人的权利义务与其股东的权利义务相混淆,错列主体:必然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诉讼结果。
第三,没有切实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没有切实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利益,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20万违约金,没有为当事人主张。
更不能容忍的是:争议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而且此案已经经过仲裁裁决。
再打通律师电话问其:为什么“指使”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回答曰:“想推倒重来。”
我愤怒了,接过电话,当着当事人的面......